各位亲爱的弟兄姊妹,平安:
上周主日,有位会友,将一封细心写好的信函,分别递交给几位长老会成员。他在信中对治理长老候选人的最低年龄提出疑问。他注意到,华西区会的《治会章程》规定的长老最低年龄为三十岁,比本教会《治理章程》规定的三十五岁更低。他倾向于认为,第一,堂会的章程作出更高的年龄限制,并未直接违反区会的章程;第二,因此,长老会仍应该以本堂会的章程规定为准,来核定会友提名的长老候选人资格。
因这个疑问,涉及到教会的公共福祉,我需要代表长老会,公开作出答复。
答复之前,请容许我说,我很感恩的一件事,就是常收到弟兄姊妹们的意见,或疑问,或建议。讲道之后,总会有弟兄姊妹,悄悄来告诉我,有个字读错了。有的还写在纸上,注上拼音,递给我。譬如不久前,我提到“花剌子模国的信使”,把“剌”(la)读成了刺(ci)。上午堂结束后,一个弟兄专门来纠正我,使我在下午堂就能改过来。
还有一位姊妹,听道后来找我,说在讲台上,最好不要用“国庆”这样的词,改称“十一”就好了。因为那不是真正的国庆节。我同意她的看法,因为我长久以来,都避免使用“建国”,或“解放”这类意识形态的、革命化的词汇。不过我还是开玩笑地说,那张国庆弟兄怎么办呢?
又有一位弟兄,看见我在《约翰福音》证道中,使用过使徒约翰的一张画像。他也在崇拜后,很严肃地来找我说,既然根据信条,主耶稣的画像不应用于崇拜;他个人认为,连圣徒的画像,最好也不要在公共崇拜中使用,因为这对我们的敬虔并无益处。
其实我并不认为,使用使徒的画像,违背了信条、章程和我的良心自由。但我还是对他说,好的,谢谢你的意见,以后我在讲台上,再也不用使徒的画像了。
我的意思是,我并非因为自己违背了教会的信条,才决定听从他们的意见。恰恰相反,是因为他们所提出的意见,没有违背教会的信条和章程,所以我才决定听从。正如保罗所说的,认为可以吃血的信徒,在公共场合应该听从那些认为不可以吃血的信徒。因此,他举例说,如果吃肉会让我的弟兄跌倒,我就宁可永远不吃肉(而不是因为吃肉违背了圣经教导)。
换言之,如果一些信徒在听道时,因看见使徒的画像而感到喜乐;而另一些信徒对在崇拜出现使徒的画像却感到很痛苦,那么,我们就必须听从那些痛苦的弟兄姊妹,而不是听从那些快乐的弟兄姊妹。
也为这个缘故,我在聚会时,曾选过一首中国曲调填词的赞美诗。后来听见一位姊妹说,唱这首歌感觉很奇怪,因为曲调太熟悉了,让她不能专心敬拜。于是我就决定,再也不选这首歌了,因为我假定在会众中,可能有人会因这首歌而跌倒。当然也可能有人因这首歌而感动。但按着保罗教导的原则,我们在那些并不违背信条、章程和良心的事务上,首先要照顾信心软弱的肢体,而不是以信心坚固的肢体为基准。
但是,这个原则有一个界限,那就是尊重教会的信条和章程,必须胜过尊重任何人。因为是我们的共同的信仰、教义和盟约,界定和约束了教会每个成员的良心自由。
因此,更加感恩的是,一些会友不但学习着以讨神喜悦的方式提出意见或看法,也不但引用圣经或自己对某处圣经的理解,而且他们也学习着引用教会的信条、章程和要理问答,来表达自己的看法。换言之,当他们决定表达意见时,首先在私底下,让自己的意见经受了教会的公认信条和盟约的“审查”。我必须说,这真是一幅美善的、充满恩典和对主的敬畏之心的画面,无论我个人或长老会,是否会同意某位弟兄姊妹的某个具体看法,我都感谢主,赐给我们生命中优美的次序、和圣徒之间美善的治理。
下面,我对治理长老的年龄问题,作出三个回答:
第一,是圣经原则与教会章程的关系。
在旧约中,对膺袭圣职者,有明确的年龄限制(我会在第三点中谈到),但新约未对担任圣职者有年龄规定。新约的指导原则是需要谨慎(给人行按手的礼,不可急促——提前5:22),需要经过试验(这等人也要先受试验——提前3:10),需要家庭和信仰的见证(只要作一个妇人的丈夫,好好管理儿女和自己的家——提前3:12)。虽然这些要求显示,担任长老的人需要达到一个成熟的年龄。但到底何为成熟的、可以担任教会监督的年纪,因人、也因时代处境而定。因此圣经未作规定,而将这一判断权交给了教会。这正是教会有权在章程中规定长老最低年龄的原因。换言之,无论教会的判断将这一年限定在何时,都并未违背圣经的教导。
其实,年龄限制的主要意义,并不是对候选人的约束,而是对长老会和全体会友的约束。也就是说,即使我们认为某位弟兄非常合适,而且事实上,他在信仰和家庭中也都非常成熟(这是完全有可能的),但如果他未达到年限,章程就限制了我们提名和选举他的权利。整个教会,都需要继续等待。
第二,是区会章程和堂会章程的关系。
当秋雨之福教会加入华西区会,接受区会章程时,区会章程便高于堂会章程。一切与区会章程不符合的地方,区会要求每间堂会在一年内作出修订或改变,达到区会章程的要求。
严格来说,只有区会的《治会章程》才是本教会的宪章,本堂会《章程》其实相当于堂会的细则或规定。按一般法治原则,下位法不能违背上位法,也不能在上位法未授权的范围内作出规定,下位法也不能对圣职、会友和堂会的权利作出限制。如上所述,提高长老的最低年限,就削减了全体会众的权利,加大了会众选举长老的限制。
3、尤其是牧师、长老的选举及按立,属于只能由区会立法的内容。因为区会的主要属灵权柄,就是关乎圣职的选举、考核和审理。按《治会章程》第八章规定,长老的宣誓、问答和按立,都是按照《治会章程》来举行和宣告的。如牧师在按立长老后,要如此宣告:
“现在我宣布,根据上帝的话语,以及改革宗长老会(华西区会)的《治会章程》,________
已被正式选立、按立、并授职,成为本教会的治理长老(或执事),当得所有的支持、尊敬、以及在主里的顺服:奉父、子、圣灵之名,阿门”。
4、因此,本次治理长老的选举,从提名阶段开始,就完全是按区会章程的要求执行,按堂会的章程,长老候选人是由长老会提名,得到同工会投票印证后,最后提交会友大会。但区会章程要求,长老候选人必须交由全体会友提名,由长老会审核,最后提交会友大会。所以我们是按区会章程要求操作的。
第三、三十岁和三十五岁的差别。
如上所述,本教会以前在规定长老最低年限时,主要是从普遍的智慧和经验出发,之所以定在三十五岁,参考的是美国宪法中对选举总统的最低年限要求。
如上所述,虽然新约中没有对圣职的最低年限,但旧约中却有明确的年龄限制。区会章程将长老的最低年限定为三十岁,遵循的正是旧约中担任祭司的最低年龄要求。
《民数记》第4章规定了利未人在圣殿中就职的年限:“耶和华晓谕摩西、亚伦说:“你从利未人中,将哥辖子孙的总数,照他们的家室、宗族,从三十岁直到五十岁,凡前来任职、在会幕里办事的,全都计算”。
从此,三十岁,不但成为担任祭司、选为民中的长老及进入犹太议会(公会)的最低年龄,也成为以色列人担任一切重大职务的、象征性的岁数。如约瑟在三十岁时开始服侍埃及法老(创41:46);大卫也在三十岁时开始统治犹大(撒下5:4)。因此,主耶稣在地上时,也尽诸般的义,遵循了这一犹太人的传统。尽管他的智慧在十二岁坐在殿中时便令律法师惊叹,但他仍等到三十岁,才受洗成为“祭司”,开始公开的侍奉。
因此,区会的章程认为,继续遵循这一旧约的律法和主耶稣亲自所效法的传统,在治理长老的最低年龄的判断上,可能是最有智慧、也最得体的做法。
这当然不意味着,年满三十岁,就一定可以成为长老。重要的,并不是这个年限本身,而是任何候选人,都必须在被选举为长老之前,已经过长时间的服侍,并且娶妻生子,经过了婚姻生活的考验。在使徒时代,提摩太是一个年轻长老的例子,虽然圣经没有明说他到底有多年轻,但至少他年轻到这样一个地步,以至于他的年龄足以成为一个令人注目的和被人轻看的焦点(不可叫人小看你年轻——提前4:12)。
感谢这位会友,他的来信,显明了他对基督的爱。他写下的每一个字,都成为了对教会的祝福。这一周以来,被警察询问和“关心”的会友还在继续增加。至少已有三位长老候选人在家庭或职场上,已受到询问和骚扰。求主使他所拣选的仆人,透过你们的投票,和掌权者的窥探,在我们中间,大有能力和信心地显明、他亲自设立的谦卑而尊贵的职分。愿主在你们的身上,得着他的荣耀。
和你们一起仰望神的作为的仆人王怡,2013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