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打你的右脸 评电影《总统之死》

王怡

这部英国电影对言论尺度的挑战,有些摇晃了 2006 年的多伦多电影节。导演以仿纪录片的风格,虚构了现任美国总统布什在 2007 年 10 月出席芝加哥商业领袖会议时遇刺身亡。警方的地毯式排查,渐渐把焦点放在一个现场被捕的叙利亚人身上。他曾去过基地组织参加集训,一年后此人被判罪名成立。但电影中的独立调查却暗示这是一桩冤案,真正的行刺者极可能是一个参战伊拉克的美国大兵。几个特勤人员、白宫幕僚、CIA 官员和嫌犯,一直端坐在镜头前铺陈整个故事,与电脑合成的纪录场景穿插起来。把导演的反战、反布什和反基督教保守主义的政治倾向,刻画得令人坐立不安。

从技术上说,这部电影达到了电影史上政治批判的一个颠峰。虚构未来的犯罪,落实为现任国家元首,逼真的纪录片手法,完全使用政治人物的真实形象。连布什的头号政敌,一贯反战的民主党议员希拉里,也站出来公开谴责这是一部丧失责任伦理的作品。

1981 年行刺里根的约翰·辛克利,说自己看了马丁·斯科塞斯的电影《出租汽车司机》,恋慕其中年轻的朱迪·福斯特,才效法电影情节,萌生了刺杀总统的念头。但从法律上说,斯科塞斯显然不必为这桩谋杀案负责。这部电影却不同了,它的尺度已无限挨近“挑衅性言论”或“煽动性言论”的界限。倘若未来当真发生行刺事件,这位导演还能否受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不得立法限制信仰和言论自由)的保护,而不被当作一种教唆,就很难讲了。美国的主要院线和电视台出于法律和道义上的某种谨慎,都放弃了购买这部电影。导演公开否认他的电影有可能怂恿犯罪,只不过当他出席首映式时,却特别聘请了几位私人保镖。

英美两国的电影界,一直都有恶搞的传统。全世界有两个声名远播的“恶搞”电影团体,其中之一是英国的“巨蟒剧团”。60 年代末,他们开创了在银幕上嘲讽政治和宗教的“无厘头”风格。有一个著名的动画段落,一个妇人走进理发馆,说我想剪一个撒切尔夫人的发型,于是理发师举起剪刀,竟将她的头齐脖子剪断了。而在其代表作《生命的意义》中,“巨蟒”针对天主教徒和新教徒,作出了也许是艺术史上最粗俗的对宗教的嘲弄和讽刺。

宗教宽容和政教分离,是近代以来的一个价值共识。不过世俗社会与信仰团体,对其理解上仍有着微妙的天壤之别。譬如一种宗教宽容是理性主义式的,不承认真理及其启示,真理或者不存在,或者不能被确知。彼此宽容就成了一种命运,哪怕宽容可能错过真理,人类也只能认这个栽了。谁也没有资格说谁错,于是信仰被视为一种团体偏见,只能局限在人的头脑和住宅内,而不被允许在公共生活中的延伸。但这是一种虚伪的宗教宽容观,把“宽容”本身当作高于任何信仰的最高价值。这不再是“宗教宽容”,而是一种关于宽容的“宗教”。换言之,就是以某种相对主义为宇宙的最终裁判者。这样的宽容带着一种希腊悲剧的味道,也很难贯彻到底。你若不守住某个起码的价值界限,终将一路滑向虚无主义。但你若守住任何一个界限,都可能遭到持异议的人质疑,被一种“不宽容”的政治正确的阴影绑架。

基督徒的宽容是另外一种。他们相信真理及其启示,相信一切人的拯救与罪的涂抹,只能来自“本乎恩,因着信”的真心悔改。换句话说,一切改变若不是从心灵的改变开始,就是应当被咒诅的。他们的“信”到了一个地步,如帕斯卡尔说,即使被世界踩在泥里,真理也会获胜,人也依然葆有他的尊严。

在基督徒的信仰中,十字架上的基督不是将要获胜,而是已然获胜。十字架以后的人类史,是一个 already but not yet(已经但尚未)的历史,一个救恩落实和展现属灵胜利的一波三折的历史。宽容的根基正是这个真信心,就算全世界联合起来,把刀架在你脖子上,你也不会着急。因为你所信的,是一位慈爱和全能的主,不是一个需要你去搀扶的残疾人。因此宗教宽容不等于否定真理的绝对性,不等于必须撕裂那个一元论的宇宙;而是反对思想和信仰上的强制性介入。信仰是对上帝的爱情,发号施令无济于事。如奥古斯丁的名言:上帝宽容的人,我们能加以强迫吗?

一个圣经读者无论是否基督徒,大概都会承认两件事,第一,耶稣是历史上排他性最强的一个人,他竟然宣称自己就是“真理,生命和道路”。不和他收聚,就和他分散;信他的得生命,不信他的得不着生命。若论知识或价值上的排他性,大概没有人会比耶稣更加尖锐和鲜明,也更令人坐立不安。第二,耶稣对反对者和反对意见的宽容度,却也是历史上无人能比的。因为他宽容到一个地步,竟然任凭反对者将他钉死在十字架上,他却在死前为他们祷告。这仿佛一个悖论,对真理的一种绝对性和排他性的宣告,反而带来一个对异议最宽容的立场。两个极端都统一在耶稣的身上。

1668 年,一位枢机主教在他的谕令中说,“请记住,灵魂的疾病决不会以强制和暴力的方法治愈”。但这并不意味着任何一种思想或信仰就得到一种豁免,可以免于批评和严厉的指责。基督徒始终要在社会文化当中,传递一个可能令人不安的信息,就是这世人“没有一个义人“,人人皆有“灵魂的疾病”,人人都需要救赎。这却可能被前一种理性主义者视为“不宽容”了。如伏尔泰在他的《论宽容》一书中,称基督徒在初代教会时期受到的迫害是咎由自取。他竟然说,没有一个基督徒是因为宗教信仰而受到罗马迫害的,他们被判刑是因为他们“偏执的行为”违背了罗马法律。伏尔泰引用初代教父特土良的《护教辞》,说当皇帝凯旋、万民同庆时,基督徒却拒绝挂月桂树枝在他们的大门上。他说,“这一应当受到谴责的做法,当然很容易被视为亵渎君王的罪行”。他也引用基督徒在为皇帝举行的祭祀上公开批评祭司的行为,和撕毁德克里先皇帝诏书的行为,说明基督徒的“偏执”是不宽容的根源。

这就是伏尔泰式的“宗教宽容”,其实是一种“宽容宗教”。若按他的看法,耶稣被本丢·彼拉多钉于十字架,也是理所当然的。因为耶稣的教导和行为,都比他提到的上述基督徒更要“偏执”得多。在伏尔泰看来,一个公民拒绝挂月桂树枝的行为,就是一种宗教偏执。他说,罗马从来没有干预过“宗教信仰”,你爱怎么信就怎么信。但基督徒们却偏要在“城市、乡镇、乡村到处奔走”,去告诉别人他们的信仰是错的。伏尔泰说,这就是“不宽容”。在他眼里,罗马法律的神圣性显然高于圣经诫命的神圣性,“亵渎君王”的危害性也显然也高过了“亵渎上帝”。换言之,因为伏尔泰是一位理性主义者和国家主义者。因此与这两个主义相抵触的宗教,就是不宽容的宗教。但为什么不是正相反呢,为什么这种信念就不是一种偏见与偏执呢?如果连“传道”都是一种偏执,大革命又怎么说?写书出版又是为着什么,卖得越多,岂不是越不宽容。

当伏尔泰说没有一个基督徒因为“宗教信仰”而受到迫害的;这里的“宗教信仰”,其实已惨遭他的整编与阉割,并受到了他的“宽容宗教”的并不宽容的对待。

启蒙运动之前的欧洲,尤其是教会,的确有种种不宽容的罪咎。但启蒙运动之后,这个世界慢慢颠倒过来,理性主义的不宽容,逐渐把信仰逼进了一个犹如“印第安保留区”的死角。近一百年前,在美国一些州的法律中,公立学校的课堂上不能宣讲“人是猴子变的”。人们说,这是不宽容。一百年后,在课堂上说“人是猴子变的”是天经地义的;说“人是上帝创造的”却成了妨碍国家教育的“政教合一”的偏执。但人们却不再说,这是不宽容。换言之,国家已经认定了一种无神论的假设,是比一种有神论的声称更合理的。那么国家岂不是仍然站在一个真理裁判者的位置上吗?

在一种断裂的世界观中,国家和法律始终难以在不同信仰之间,保持真正的宽容与中立。伏尔泰式的宽容,充满理性主义的傲慢和对宗教的反感,也影响到今天,人们的“宗教宽容”观在很大程度上被意识形态化。人们亵渎、冒犯、嘲讽、挖苦、批判、藐视和否定宗教信仰,被视为一个社会有宗教宽容、甚至有教养的表现。但若有人以行为宣扬他的宗教信仰,与科学主义、理性主义与国家主义针锋相对,却可能被视为一种古老的偏执和冒犯。

在英国的普通法里,有一个很特别的“亵渎罪”。专门针对“任何对上帝、耶稣或《圣经》的侮辱性、辱骂性及庸俗下流的出版物”。反对基督教或否定上帝的言论,会受到言论自由的保护;但上述侮辱性言论却可能被视为“对英国国教教义的亵渎”而被法律禁止。这个“亵渎罪”只适用于基督教,对其他宗教的亵渎性批评,仍然只受到一般言论自由原则的审查。很多人批评这是一种“政教合一”的遗留,表面上也违背了“非歧视性”的人权标准。但最近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中,却宣称这是一项“被历史的铰链所束缚”的法律。人权法院说,英国对亵渎上帝的言论进行限制,并不违背一般人权原则。它也相信英国的法治传统有足够的信用,能担保这一罪名不被滥用。

十几年前,英国的一些穆斯林曾尝试以此罪名控告《撒旦诗篇》的作者。当时的英国法律大臣向穆斯林发表了一个声明,表示英国政府将不会再利用这一罪名去保护一种信仰不被亵渎。他说,“宗教信仰自身的力量是反对嘲弄者和亵渎者最好的武器”。但他也表示,这一根植在普通法传统中的罪名也不可能被废止,即使圣公会不再是英国国教会,伊丽莎白和她的子孙也不再是英国国王。事实上,这一罪名也的确长达 50 年没有被惊动了。“巨蟒剧团”自然也从未因他们讥讽基督教的电影而惹过官司。

对“政教分离”的理解也是如此。在基督徒看来,政教分离的意思,是对两个国度的关系的一种描述。政教之所以要分离,不是因为政治太显赫太正确,不能让宗教去染指(这可能是一些理性主义者所理解的政教分离)。而是因为信仰太显赫了,灵魂的国度、永恒的国度显赫到一个地步,而必须拒绝公权力的染指。在其他宗教和政治文化中,很难见到对“政教”所指代的两个国度的关系,有这样清晰和坚决的立场。人在大地上的态度,既入世又出世;上帝的存在,既超越又临在。因此国家的意义,是一种被否定中的肯定,是人表达对邻人的爱的一种方式。国家因此被摆在一个恰如其分的位置上,增一分就是偶像,减一分则无秩序。

回到针对政治的挑衅性言论,宽容的尺度就更宽了。第一次世界大战,美国出现了许多反对征兵的宣传。大法官霍尔姆斯在判例中提出了一个著名的限制言论自由的标准,若非某种言论引发了“明显和现存的危险”,就不应当被禁止。他举了一个被人津津乐道的例子,“最严格的言论自由,也不会保护一个在剧场中谎叫失火,从而引起恐慌的人”。照此标准,这部《总统之死》,倒是颇有在剧场谎叫失火的嫌疑。这一原则把对言论自由的限制差不多已缩到最小了,但还是引起不断的批评。宪法学者米克尔·约翰反驳说,第一修正案不能打折,批评政治的言论自由是一种绝对的言论自由,不能受到任何削减。

米克尔的意思是,国家不是绝对的,所以对国家的批评是绝对的。按他的观点,那些曾被伏尔泰视为偏执的宗教行为,就一概都在宽容之列。在英美的宪法传统中,表达观念的“行为”也被视为一种言论。于是焚烧一面国旗,就和撕毁皇帝的诏书一样,被称为一种“象征性言论”。尽管法庭也不再处理“亵渎上帝”的问题,但是否“亵渎国家”,从此也不再是一个人间法庭的标尺。

后来,美国最高法院修正了那个“明显和现存危险”的标准。到 70 年代,霍尔姆斯发表了一个更著名的论述,他提出“观念市场”的概念,说人们如果信奉某种思想,就应该相信“思想具有使其自身在市场竞争中被人接受的力量”。如果市场上有一只“看不见的手”,那么“观念市场”上也一定有一只。谁若不相信,谁总有一天忍不住使用强制力。但忍不住的人,其实对自己所信的仍然缺乏一种真正的“信”。

迄今为止,基督已在银幕上被亵渎了千百次。而在银幕上被杀死的美国总统,大概也超过了历届总统的总和。当总统在银幕上被杀死,自由就在银幕下被成全。而当上帝在银幕上被亵渎,就意味着信仰在银幕下被宽容了吗。其实这不过是一个自由主义式的幻觉罢了。

另一个比“巨蟒”更恶搞的电影团体,是美国的“南方公园”。他们交替使用动画和真人秀,用淫秽粗鄙的方式,对一切政治和宗教信念进行亵渎。迄今为止,他们也没惹上任何官司。不过这些家伙也很势利,他们知道可以骂基督教,因为基督说“只是我告诉你们,不要与恶人作对。有人打你的右脸,连左脸也转过来由他打”。但他们目前为止,还不敢去惹穆斯林。

我当然不反对政府的宽容,但也不等于这些言论可以在道德上免于被谴责。当年《刺杀肯尼迪》一片的主演凯文·科斯特拉,站出来批评这部电影,越发令我尊敬了。他说,虚构一位总统被杀的真相,和诅咒现任总统被杀,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这部电影全然不顾布什及其家人的感受。凯文说,“如果你是他的妻儿、父母和亲人,你就知道这部电影无法令人接受。不管人们如何评价它,是喜欢它还是嗤之以鼻,但是做人的基本原则,却被导演抛弃了”。

那么多的理论,最后这一句回到了常识。

2008年4月1日

——摘自 《天堂沉默了半小时——影视中的信仰与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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