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制度与什一奉献

王怡

按:今天过节,又整理了一些网络回复的文字。关于《宗教裁判所》一文,最近在论坛上引起那么多争论,连任不寐弟兄也越洋过来批评了。我多次说过,不喜辩论。每个人都有太多的话要说,抓紧时间,离世之前把不得不说的话说完,是我们的本分。但那些“非位格性相交”的辩论,只会引诱人说出太多本可以不说的话。同时呢,我的确喜欢被批评,因为我相信批评对被批评者而言,一定是上帝的祝福。对批评者来说却不一定了。所以面对别人的怒气,我真会觉得很对不起人。除了面对面的交通和教牧的层面外,我不会谈论另外一个人的信仰。更不会邀请不信的人来作陪审员,在世界面前论断我弟兄姊妹的信仰。审判教外的人与我何干,教内的人不是由圣徒来审判吗。其实,这就是“宗教裁判”的圣经来源,尽管这个词很不好听,而且被中世纪的罪恶所玷污。可是人心中都有一个诱惑,就是要到人最多的地方去施行审判。“网络基督徒”的言行,有许多值得我自己反思悔改的地方。但在我的看见里,网络基督徒们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我们说话,就好像我们都没有各自所属的教会和牧者似的。所以我们把网络看作了一个不受马太福音第18章约束的地方,不受林前第6章约束的地方。我们表现得就像我们都是各自教会里的监督,一起和不信的人召开各界代表大会似的。我个人所领受的呼召,是在知识分子中间,以一个基督徒的信仰来谈论万事。告诉别人,一个基督徒会怎么理解这件事,怎么看待政治、民主、国家、历史诸如此类的领域。对一些不接受改革宗信仰对文化使命的领受的弟兄姊妹来说,我并没有传福音。而对那些听到我文章中有“上帝”的名就讨厌的非基督徒来说,我却是三句话离不开本行,烦死了。老实说我很抱歉,如果真的烦,就不要再看我的文章了。还是那句话,上帝预备我的读者,我只做我所领受的事。把我这辈子要说的话说完。这是天父的世界,除了担心我的本分,我不担心任何事。其他事自有其他人,因为耶和华的山上必有预备。

    一、关于《宪政主义与世界观》一文

Pilgrims兄,说到对中国现实的评价,我们的思想和经验可能都相差太大。你说“符合中国民族特性的‘宪政’”,或中国是“一个普遍信奉‘实质正义’的民族”,如何可能进入一种司法至上的政体?我只能说这些命题都是未经审视的。从理论到应用,还有很远的路。我在这里,不是以社会学的角度去体认现实,所以也不想把讨论引向这里。宪政是人类目前最不坏的制度,这个认识和某种制度决定论,也是两个相差太远的判断。你说到成都十几年来惊人的变化,若单论经济与社会,以希特勒上台之后十年为例,那的确是德国史上最繁荣的时代。GDP增长比我们更惊人。社会福利也全面铺开。人们也说,看看德国最近十几年的变化吧。

对我来说,哲学就是政治哲学,其余的是对启示的领受。还是讨论具体问题吧,你说难道教会还成了分权的起源了,你说的对,中世纪的政治分权,恰恰就是从罗马教廷开始的。天主教会是古典宪政制度的一个重要源头,甚至比英国的古典立宪更早。当然它不是典型的“三权分立”,三权分立是孟德斯鸠对英国宪制的一个有误解的提炼。严格地说,是一种分权与制衡体制。

对中世纪教会宪政的论述,你可参考我的一篇札记《中世纪的教会宪政——基督教政治哲学之六》。

其实所谓普遍性或相对主义的问题,就是一个完整或残缺的世界观的问题。如你们谈论的休谟问题。对我来说,如果不将休谟放在英国的保守主义传统、英国的普通法传统、苏格兰的长老会传统,以及苏格兰的道德哲学传统或苏格兰的启蒙运动当中去观察,你就根本无法理解休谟的经验主义和怀疑论到底是什么意思?为什么哲学上的怀疑论,并不是导致反宗教的和相对主义的政治哲学,反而导致一种以信仰为根基的保守主义的政治传统,并构成英国宪政主义的一个坚实基础?离开理性与启示、哲学与信仰这一对人类精神史和制度史的二元分野,所谓休谟问题不过是一个逻辑游戏而已。我并不是否定某种纯智识讨论的价值。只不过一旦你不满足于纯智识的结论,而想从中引出一些对于经验世界的见解时,就可能变得十分荒诞。

二、关于信仰与科学

一位网友质疑我关于基督教与科学产生的关系。并称“与基督教相比,儒家的道德原则更符合宪政精神”。很遗憾我只有一个简单的回复:

Pilgrims,是的,儒家的道德精神,如果放在一个宪政的平台下,也可能很符合宪政的精神。中国的文化历程自然有它的意义。不过你说宋明理学可以开出那三个科学兴起的假设,我不知道,对着竹子的格物致知,怎么可以开出对于规律的确定性和科学的实证精神来。基督教在改教运动之前,深受希腊哲学影响,不断地的和过分地形而上学。改教运动之后,回到“道成肉身”的传统,就是奥古斯丁的传统和保罗的传统,重新将永恒的超越性与永恒的临在性,以一种整全的方式连接起来。经验世界的意义在永恒的光照之下,得到了肯定。所以形而上的确定性,和形而下的实验精神,就在近代的教会科学家那里熔为一炉,这是近代科学产生的一个重要背景。我的一个简单归纳,就是产生于“形而上学”与“道成肉身”之间。这方面,向你推荐最近江西人民版的《科学的灵魂》,副标题为“500来科学与信仰、哲学的互动史”。这是我读到最精彩的一本论述科学与信仰关系的书。基督徒不是要争功,而是在科学主义的影响下,人们普遍地倾向于将科学与信仰对立起来,甚至认为近代科学就是一个反宗教的、摆脱宗教愚昧的产物。基督徒只是想澄清这一个偏见。希望你能看到,基督信仰和你所说的阿拉伯文明、印度文明,尤其是希腊文明一样,都曾是近代科学精神产生的背景。

三、福利制度与什一奉献

一位网友基于反对强制性福利的自由主义右翼立场,给基督徒提出了一个我觉得很精彩的问题。他设问说,“有个不信教的天涯网友在加拿大,他纳了很多税,可是他失业的基督徒邻居获得政府的补贴,而这个邻居还以他的补贴收入去做什一奉献,请问你对此怎么看”?在接下来我们的讨论中,他反复强调,该基督徒的奉献是建立在一种对别人的财产和意志的强制性福利制度之上的,因此怎么可以心安理得?很感谢他的设问,使我从一个非信徒的社会学角度来思考这个问题:

Pilgrims,对我来说,这首先是一个简单的财产权问题,第一,一个人是否有权处分他自己的财产。第二,一个穷人接受的政府补贴,是不是他的个人财产?如果你的两个回答都是肯定的,他把这个钱做什一奉献也好,捐给希望工程也好,甚至拿这个钱养情妇也好。这和他的纳税很多的邻居有任何法律或政治学上的关系吗?我想唯一的问题,就是他的邻居心理有问题。纳税是一种公民责任。纳税多的人,并不能产生出一种比纳税少甚至不纳税的人的歧视、优越和干预。而且纳税不是光为别人纳的,也是为自己纳的。的确,你纳的每一分钱都可能用在别人身上,但当你走在大街上时,别人所纳的每一分钱也一样用在了你的身上。包括那个领取政府补贴的基督徒。因为另一个事实是,现代社会中没有一个人不是纳税人。即使不是直接纳税人,也必定是一个间接纳税人。而国家的原则是什么呢,就是它的公民以人人平等的原则,而不是以纳税比例的原则来决定其在公共生活中的权利。后者是公司的原则和资本的原则。

如果要给出一个纯粹的自由主义式的回答,那就是一个人拿自己的钱做什么,与其他任何纳税人无关。在公共政策上,你可以因此主张政府应该减少税收,也减少对穷人的补贴。但你的邻居怎么花他领到的政府补贴,仍然不关你的事。其实你的重点是一种高税收的福利制度到底应不应该维持?但那是另一个问题。自由主义者对国家福利往往都有很多批评和质疑。我个人也是如此。透过国家来做的叫福利,透过民间来做的叫慈善。我赞成更多的慈善,反对更多的福利。这的确是自由主义的一个基本态度,不是福利不够好,而是政府不够好。不是善良不值得信赖,而是权力不值得信赖。

因此这和基督徒奉献的正当性,其实并没有关系。如果你真是一个自由主义者,你的眼里,不应该看见一个基督徒在“奉献”,而只应该看见一个人在处分属于他自己的财产。但你的一切推理,都建立在一个荒唐的前提之上:就是一个基督徒所奉献的,是一个非基督徒纳税人的钱。

我再推演一次基本的逻辑:

1、一个人有权处分他自己的财产。而接受政府补贴,同样是获得个人财产的正当方式。(补充一点,接受补贴的条件也是平等的,换言之,一个基本的社会福利制度,同样也是为那个“很有钱的邻居”设立的。因为那个基督徒可能以前比他更有钱,也可能以后比他更有钱。“有钱人”并不是一种固定的身份)
2、一个人怎样化他的钱,当然取决于他的价值观、审美观、生活方式、政治立场及他的宗教信仰。这些都在他自由选择的范围内,法律和他人不能针对其中的某一种影响因素进行歧视。对一个基督徒而言,他的一切合法收入,他都视为上帝的恩典和保守,他基于信仰来处分他微薄的财产,把收入的首先一个十分之一,奉献给上帝,用作教会的事工。一个非基督徒当然有可能不希望看到一个拿补贴的基督徒去如此奉献。但我也可能不希望看到一个拿补贴的家伙居然还去嫖娼。我也看不惯一个拿补贴的家伙居然去买名牌服装,我更可能看不惯他居然捐钱给小布什竞选,因为我是民主党人。如果那个人是我的邻居,我也可能快要气死了。但结论仍然是,人家怎么处分他的钱,和你喜不喜欢没有关系。这一点对我们考察国家税收的正当性也不构成任何影响。

3、如果你反对高税收的福利制度,这也仅仅只涉及你与政府的关系。但是,只要你不彻底否定税收和国家的正当性,换句话说,你是一个尊重秩序的自由主义者,而不是一个无政府主义者。你就必须接受一个可能让你很不舒服的后果。就是你一旦纳税,政府怎么花钱就脱离了你的个人意志,它只需要一个民主程序下的正当性,而不需要某个纳税大户的同意。若按你的逻辑推理,我是一个基督徒,政府拿我的钱去资助无神论的学术,我不喜欢。我是一个共和党人,我只喜欢政府拿我的钱去补贴共和党人的竞选,不喜欢政府拿我的钱去补贴共和党。我是一个四川人,我不喜欢政府拿我的钱去补贴广西人。我是一个环保主义者,我不喜欢政府拿我的钱去修水电厂,诸如此类。这些和你说的“那个网友是不信神的,他也不愿意自己的钱被用于教会。但他没有办法,因为税收是强制的。在一个民主国家,他似乎也没有办法获得足够民意改变这一点”,其实都是一样的。我们不喜欢,但我们仍要纳税。并且一旦纳税,那个钱就不再是我的钱,而是公共财产。国家怎样处分它的财政收入,需要一个正当的程序,但不需要让每个人都喜欢。

4、国家通过福利制度,把一部分财产转付给个人以后,同样的道理,个人怎样花钱,再一次的和国家无关,更与另外的纳税者无关。国家只能根据一个与信仰、文化、审美、种族、性别都无关的平等原则,去决定给还是不给。国家只能看见一个低于基本收入线的公民,而不应看见他是一个基督徒、穆斯林还是共产党。国家不能附带条件,说你不能买肉吃,不能去旅游,也不能奉献给你的上帝,或者送给街上的乞讨者。

5,结论是,那个作“什一奉献”的基督徒,和他那个纳税很多的邻居之间,没有一丝一毫财产权意义上的关系。

我对福利的基本态度是,尽可能地通过一个成熟的公民社会去提供私人之间的慈善,能够不经过政府,最好不要经过政府。通过强制性税收来实施的国家福利,应当维持在一个最基本的和最少的水平上。而在非国家的慈善中,教会理应成为一个重要的施予者而不是索取者,耶稣说,“施比受更为有福”,圣经也教导信徒要辛勤做工。因此清教徒的观念就是“拼命地赚钱,拼命地省钱,拼命地捐钱”(卫斯理)。除有特殊原因外,一个基督徒理应做工,自己养活自己。领社会救济是每个公民在穷困时一种平等的权利,但对一个有工作能力和工作机会的基督徒来说,那的确会是一个不好的见证。

可你质疑的是一个拿到失业补贴的基督徒的“什一奉献”,是否是正当的和道德的?很遗憾,我只能说这和讨论一个拿到救济金的人可不可以买酒喝一样,是一个伪问题。Pilgrims,不客气的说,我从中看见你对宗教的某种偏见。你所坚持的三个逻辑起点都是错的,第一,你的逻辑不是从质疑强制性的福利开始,而是接近于从根本上反对税收的合法性开始。所以你坚持认为那个基督徒所奉献的,就是他的邻居的钱。可是只要你承认政府有权从你那里收走哪怕一块钱,你就必须容忍政府把这一块钱花到一个你不喜欢的地方去。这就叫税收。而且反过来,你也没有拒绝使用一切的公共设施,尽管那里一定包含了你不喜欢的、或不喜欢你的那些人们的税收。每一条公路,每一座公厕,里面同样都有基督徒、穆斯林或佛教徒所纳的税。你可能比某些基督徒更富,但也有基督徒可能比你更富,只不过没有住在你隔壁而已。

这是个多元的社会,不同信仰的人群,需要一个普世的公平标准,去组成一个息息相关的共同体。宗教信仰自由就是这个公共标准的一块基石。美国人称之为宪法上的“第一自由”。

你的第二个逻辑起点,是倾向于把一个人当成天生的受委屈的纳税人,而把另一个人当成天生的不纳税、只拿补贴的人。这是一种身份的凝固和歧视性的分别,你的设问巧妙地暗含了一种凝固的身份,“非基督徒”被偷换为有钱人,“基督徒”被偷换为没有纳税的穷人。如果反过来,在一个基督徒占多数的社会里,国家是否可以在一切公共物品上拒绝一个穆斯林或共产党人对于财富的分享呢,说很抱歉,基督徒们不愿把他们的钱用在你的身上,而基督徒是我们国家的纳税大户。这又涉及到你的第三个错误的逻辑起点,就是以公司的资本原则去代替了国家的公义原则。

Pilgrims,我相信你本来的思路,如你所说,是希望分清“精神领域和世俗领域”。但这个例子的推导,恰恰违背了政教分离的“第一自由”。我列出一些类似的例子,都是为要说明在一个持守政教分离原则的政府看来,一个基督徒基于他的信仰去处分他领到的救济金,和一个酒鬼基于他的酒瘾去处分他的政府补贴,或一个情夫基于他的淫乱去处分他的救济金,在世俗法律上的意义都是一样的。政府不能对此区别对待。一个自由主义者也不应对此进行区别。所以我反复说,对一个自由主义者来说,这只能是一个财产权问题。以经济学的概念说,你只能把影响人们财产处分的那些因素,其中也包括信仰因素,一视同仁地视为“个人的消费偏见”。

否则,不是那个做什一奉献的基督徒,而恰恰是他那个对此表示愤慨和反对的邻居,才真正违背了政教分离的公共精神。

至于追根究底的问,为什么一个基督徒非会拿救济金去作什一奉献。他怎么想的,他凭什么“心安理得”。除开公共政策上的讨论外,就需要去了解基督徒的信仰。希望下次可以继续这个话题。

2007-6-1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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