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宪政的第三波
立宪主义的脉络,可大概分为三个阶段。一是以英国虚君共和为代表的古典宪政主义,以1215年贵族们迫使国王签订《自由大宪章》和几十年后的议会产生为发轫。1688年“光荣革命”和一年后威廉国王接受确认议会至高无上原则的《权利法案》,则是一个承上启下的标志。二是以美国民主共和为代表的现代宪政主义,以美国宪法及随后前十条修正案的颁布为高峰。尽管大致说来前者具有改良主义和渐进主义的特点,有着漫长的历史演进。而后者在立宪上有激进和强制性立序的革命色彩。但这种区别并非表面看上去那么鲜明,因为英美宪政道路的共同点是同样拥有自由主义的启蒙传统和一脉相承的普通法法治模式。这使立宪在本质上都是一种改良的和顺水推舟的自发演进,与后来多数非西方国家的宪政转型有本质上的差异。
在某种专制主义政治传统下的宪政化,即便最后的立宪是一个温和的休止符,但整个宪政转型本质上必是革命性的。“革命性的宪政主义”正是立宪主义史的第三个阶段。这一“革命性”的含义,是指宪政转型所完成的对制度传统和价值传统的转捩和更新,不是指制度转型使用了暴力和激进的革命手段。非西方国家的宪政化基本上从20世纪后半叶开始,较成功的例子如日本和晚近的韩国。如何在某种专制主义传统下实现“革命性的宪政主义”转型,是宪政主义在第三阶段的议题。按美国学者亨廷顿的说法,全世界“民主化的第三波”已接近尾声,多数非西方国家业已完成某种模式的民主化。但这些国家却普遍还没有完成“宪政化”。在一些民主转型国家,仍然可见某种民主框架下的“无限政府”或一个民选的独裁者,甚至看到动荡的政局和频繁的军事政变。因为君主的除魅是不可逆的,民主制度的一朝确立可能与一场暴力革命息息相关,并容易得到民粹主义和民族主义的观念支持。但以普选制度为标志的政府民主化完成后,以“有限政府”为诉求的宪政主义要在颠覆性的制度变迁中站稳脚跟,却可能受制于更复杂的要素。
民主的第三波接近了尾声,“宪政主义的第三波”却仍在拉开长达半个世纪的冗长序幕。基本上,古典宪政主义和现代宪政主义的已有成就,主要为后进国家提供了成熟的宪政模型和制度技术,却不太可能更多提供转型的路径。立什么样的宪,这是普适性的宪政科学的议题。但怎样走向“立宪”,对每个后进国家来说都是一个全新和特别的学术旷野。宪政的第三波,亟需新的宪政主义理论的发展。宪政的革命性或制度转型的强制建构问题,就是其中之一。这方面,圣雄甘地大力推动的非暴力社会运动,是后进国家一种具有创新价值的立宪道路。美国学者爱德华·索乌坦把这种道路称之为自我限制的“宪政化的革命”,或“革命的宪政化”。这里的“革命”也没有暴力革命的狭窄含义,仅仅代表一种比传统宪政主义更为积极的谋求立宪的思考和实践方式。索乌坦认为这种非暴力不服从的民间立宪运动是“在政治上扩展宪政传统的最具戏剧性的步骤”,他慷慨大方的将之称赞为“20世纪的政治献给未来世世代代的最伟大的赠礼”[1]。
[1] 同 9,P96。
——摘自《宪政主义:观念与制度的转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