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追求公义寻求耶和华的”(赛51:1)神的儿女,平安。
陆续听到一些同工和家长,询问或讨论归正学堂的法律问题。学堂有无可能注册?兴办教会学校是否违背《义务教育法》?校长和教师们有什么风险?家长们又有什么风险?
在新疆,有许多清真寺举办的穆斯林学校。最近,当地防爆警察强攻一间穆斯林学校,引发暴力反抗,当场炸死数名儿童。一份政府文件指出,有阿訇在礼拜中宣称,“只学文化、不读经文,将来不能进天堂。导致很多孩子离开公办教育,转入地下的穆斯林学校”。
在西藏,也有许多寺庙举办宗教教育。今年以来,一批藏族年轻僧人,前赴后继的自焚,抗议政府对宗教的控制,死难者已达数十人。最近,在印度的噶玛巴“活佛”发出呼吁,恳请西藏的僧人停止自焚。
在香港,约有25%的中小学是教会学校。今年6-9月,也爆发了反对香港政府推行“国民教育课”的社会运动,维护教育内容独立于政府的自由。其中,率先拒绝“政治思想课”进入学校的,是天主教、圣公会和路德宗等几个主要的基督教宗派。直到13万香港居民走上街头,全港大学生宣布罢课,香港政府被迫收回了今年9月在中小学实施“国民教育课”的措施。
我诚然向主祷告,期望教会中的每个基督徒家庭,都立志将小学和初中阶段的子女,送到归正学堂,接受“基督教教育”。但我也要诚实地对你们说,万事开头难,我们的法律风险,与我们的地理位置相当,都介于新疆西藏和香港之间。
在有宗教自由的地方,香港社会以“非暴力”的方式,拒绝政府“不合法”的教育要求。在没有宗教自由的地方,阿訇和喇嘛们孤注一掷,以死相抗。如果,我们信奉的是真神,我们传扬的是真理;但我们为下一代的灵魂而付的代价,却不如大发热心的异教徒。试问,我们怎么可能向那些决绝的藏人,和那些信奉上帝却拒绝主基督的穆斯林,传扬福音?
如果,你是一个冒死也要为儿女提供宗教教育的穆斯林;一个从成都来的、将自己儿女送在无神论者手中受教育的人向你传福音,说他所信的真是“福音”,你信吗?
又如果,你是一个走上街头抗议“政治思想课”的香港妈妈;一个从成都来的,儿女从小接受辩证唯物主义教育的基督徒向你传福音,说她所信的真是“福音”,你信吗?
不,他们多半不会信的。他们会回答,如果你说的真是“福音”,你为什么任凭自己的儿女留在“祸音”中?我们虽然不好,儿女求饼,也不至于给他们石头;儿女求鱼,也不至于给他们蛇。但如果你说的真是“福音”,你尽了全力来帮助你的儿女脱离世上的凶恶吗?我们至少抗争过,我们以自己的前途、职业,甚至性命来追求过,但你们自称信耶稣的,从哪里显明你们真信呢。你们可以给儿女吃有三聚氰胺的奶粉,上帝会保佑你们的儿女;但你们怎么可以给儿女提供有三聚氰胺的教育呢?
因此,我有两个回答,供你们参考:
第一,在当代中国,办教会学校,和办家庭教会一样,都是非法的。
在基督教教育的议题上,我们的困境,与但以理和他的三个朋友的困境是类似的。也就是说,我们面对的不是行政的审批、注册的层面上的难题;我们面对的,是基督教信仰与中国《宪法》的直接冲突。
《宪法》第36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加了一个重要的,关于教育的限制,“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信仰怎么会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呢?除非这个“国家教育制度”具有特定的宗教和思想立场。这个立场就是《宪法》第24条所说的,“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换言之,这两个《宪法》条款表明,中国迄今为止,仍然是一个以“无神论”为国教的、政教合一的国家。所以,我必须告诉你们,秋雨之福归正教会要举办“圣约归正学堂”这件事,不但违法,而且直接违背宪法。说到底,在当代中国,基督教信仰就是一种违宪的信仰。各位从受洗那一天开始,就走上了“违宪”的不归路。保罗说,忘记背后,努力面前。表明“归正”之路,就是不归之路。要么是宪法将来被修改,要么是你将来被修改。
接着,《教育法》第8条的规定,是根据《宪法》第36条来的,“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第3条和第6条的规定,则是根据《宪法》第24条来的,“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因着这间教会的信条,和我所蒙的呼召;我必须告诉你们,我和众长老、及在我们之后担任牧师和长老的弟兄们,直到主基督再来之日,都一心反对“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主若以为美,求主帮助我们,愿意付出比香港人、西藏人和新疆人更大的代价。我对着你们,也对着你们的后代说,在我们之后,谁若没有这样的心志,没有显出这信心的恩赐,就不要选立他成为这间教会的长老。
最后,《义务教育法》第62条规定,可以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因此,义务的主要意思,是指国家应当提供免费教育,而不是指公民必须接受公立教育。不过,《民办教育促进法》又再次根据《宪法》和《教育法》的规定,重申如下:“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这相当于是一个无神论教育的“申命记”,从《宪法》到《民办教育法》,一以贯之。因此,我们的违法,也是一以贯之。
你们看出这一政策的邪恶了吗?如果“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这两个命题能够同时成立,那就意味着我们的子女都不是公民。换言之,“十八岁以下的公民没有宗教信仰自由”。这也是“三自会”的政策不为十八岁以下的人施洗的原因。耶稣说,“你们要去使万民作我的门徒,奉父子圣灵的名,给他们施洗”(太28:19),但这一政策却说,“十八岁以下的”,不但不是公民,而且根本就不是人,因为是人就要施洗,“凡我所吩咐你们的,都教训他们遵守”(太28:20)。
如果说,基督徒在今天的宪法上是“二等公民”。那么,基督徒的未成年子女就相当于“三等公民”。因为这一“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不但剥夺了教会,也剥夺了家长,更直接剥夺了孩子们。主的教会别无选择,必须拒绝“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公立教育体制,必须在“国家教育制度”以外,重建教会学校,恢复基督教教育。我在微博上曾说,“坐牢也要办学校”。因为“顺从神,不顺从人,是应当的”(徒5:29)。家庭教会的前辈,曾为自己的信仰付过代价;那么,现在到了为孩子们付代价的时代了。家庭教会的成员,都曾为教会的今天付过代价;那么,现在是到了为教会的未来付代价的时候了。
耶稣说,“时间将到,如今就是了,那真正拜父的,要用心灵和真理拜祂,因为父要这样的人拜他”(约4:23)。亲爱的弟兄姊妹,让我们记得,基督徒的孩子是人,而且是“这样的人”。
第二,在当今世界,办教会学校,和办家庭教会一样,都是合法的。
首先,基督徒和教会的“宪法”,乃是《圣经》。当我们思考一件事是否“合法”时,首先是指这件事是否合符《圣经》。在无神论控制的国家教育之外,不但办教会学校合法,而且不办教会学校就不合法。换言之,“教养孩童,使他走当行的道”(箴22:6),对父母和教会来说,不是一项可以放弃的权利,而是一项不可放弃的责任。“教养”的意思,不是指一个由父母自由作主的过程。这个词的原意,是指“奉献”。所罗门王和众民修好圣殿,行“奉献之礼”(代下7:5),就是用这个词。教养孩童的意思,就是在教育中将孩童如同神的殿奉献给神。“教育”是一个奉献的过程,或一个敬拜的过程。没有敬拜和奉献的教育,就不是教育,而是“反教育”,或者是“非法的教育”。在没有选择的环境下,我们只能仰望上帝的怜悯,在“非法的教育”中施超然的恩典;但在有选择的环境下,如果我们继续让下一代接受“非法的教育”,就是公开地、以子女的命运来试探神。
其次,在《圣经》与中国的现行宪法和法律之间,还有一个世俗的、教会学校的“合法”空间,就是中国政府参加或签署的一系列国际公约。如果说,《圣经》不能在世俗法律上约束中国政府,也暂时不能在世俗法律上定国家的罪。那么,这些国际公约,在效力上是高于国内法的。在政府不守信诺的前提下,教会对君王的顺服的责任,便体现为遵循和顺从联合国的人权公约。
1、《世界人权宣言》,第18条规定,“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第26条,针对教育作出规定,“父母对其子女所应受的教育的种类,有优先选择的权利”。换言之,是父母,而不是国家,有权替子女决定他们应该接受什么样的教育。
2、《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18条,采用了《世界人权宣言》对宗教自由的表述。但第4条在论述父母对子女教育的选择权时,特别指出教育选择权包括了宗教教育:”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诺,尊重父母和法定监护人保证他们的孩子能按照他们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的自由”。
3、《儿童权利公约》,第14条,更加明确了儿童也是人,也享有宗教自由:“缔约国应遵守儿童享有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权利”。
4、《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3条,对宗教教育和儿童教育有更综合的表述,“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尊重父母和法定监护人的下列自由:为他们的孩子选择非公立的但系符合于国家所可能规定或批准的最低教育标准的学校,并保证他们的孩子能按照他们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
最后,尽管中国的《教育法》确立了“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但《教育法》第82条仍然提到了“宗教学校”:
宗教学校教育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这一规定表明,其一,《教育法》承认,“宗教学校”是一个合法的法律概念;其二,《教育法》承认,宗教学校的存在不一定与“不得利用宗教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相冲突;其三;《教育法》承认,它不适用于对宗教学校的管理;其四,宗教学校的设立和登记,是目前教育法治的一块空白,因为迄今为止,国务院尚未出台关于宗教学校的条例。
因此,让我们勇敢地宣告,归正学堂的法律身份,就是《教育法》所说的“宗教学校”。为此,我们向全能全智、掌管历史人心的主祈祷,如同家庭教会等待着、有一天能在民政部门独立登记一样;归正学堂也将等待着、有一天能在教育部门独立登记。因为归正学堂的合法性,远超过一切世俗教育的合法性;既出自中国政府不承认的万军之耶和华的命令,也合符中国政府承认的普世的人权公约。
因此,在“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立场被修改之前,学堂和教会一样,以基督为唯一的元首,持定身份,不寻求第三条道路。因为我们的立场,是“政教分立”的立场,这是我们信仰告白的内容。在教育上,这一立场意味着“国家与教育相分离”,而不是“教育与宗教相分离”。意思是说,教育的内容,应由公民的良心和信仰自由来决定,而不是由政府来决定。一些家长误以为,自己在决定孩子接受什么样的教育。这是一种自欺欺人的假相。事实上,在教会学校出现之前,我们根本没有决定权。你决定送孩子上归正学堂,是你在决定。你决定送孩子上公立学校,这根本就不是一个决定,而是国家在替你决定。
我们的主啊,求真相,求智慧,求信心。我们的神啊,帮孩子,帮教会,也帮我们的政府。
为教会学校在中国的复兴而俯伏的仆人王怡,2012年10月18日。